|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 财务监管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538

 

各省属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当前省属企业分配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少数企业自定负责人收入、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分配不公、人工成本增长过快等。为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企业收入分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属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各省属企业对本企业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及时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重大奖励方案以及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等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以及企业内部分配重大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国有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政府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

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及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挂钩指标、效益基数、工资基数及浮动比例,结合当年企业挂钩指标完成及规定的计算办法计提当年企业效益工资,不得随意变更挂钩指标及浮动范围,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全部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由企业根据当年经营状况预测,提出工资总额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发放工资,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超提超发工资。对于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新增工资;对于当年减亏幅度较大的,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企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或年终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

企业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或出台。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按照《关于定期报送企业劳动工资及人工成本情况的通知》(豫国资分配〔20052)的要求,及时将企业的人工成本情况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三、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严格薪酬兑付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须经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兑付。已按照省里统一办法实行年薪制的企业,200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确定后兑付;其他企业200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兑付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于2005420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结合企业当前执行的分配办法,审核确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企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兑付企业负责人薪酬,已发放的多退少补。审核的基本原则是:效益较好且有增长、薪酬水平较低的,可在上年基础上适当提高薪酬水平;经济效益下降且薪酬水平较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随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相应下浮;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过大的适当缩小差距;对薪酬过高伪进行适当调控。

依据《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豫国资文〔2004182)规定,从2005年开始,凡是具备该《办法》规定的负责人薪酬管理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统一的薪酬标准。未实行负责人薪酬统一管理的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办法和标准,高额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应与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等项改革同步配套推进,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眼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形成个人收入与其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能增能减的分配调控机制。积极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和人才市场化程度实行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加大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

五、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属企业在收入分配中要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省政府国资委将逐步完善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制度,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超提超发工资、奖金、补贴,侵蚀企业利润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省属企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关系,坚决防止和避免短期行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