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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在全省国资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在全省国资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群工  20127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豫办201014号)精神,结合全省国资系统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全省国资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全省国资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全省国资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

指导意见(试行)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省管企业和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神,结合各自实际,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项目、重大政策制定等决策事项为重点,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豫办201014号)精神,现就全省国资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全省国资系统大局稳定。

(二)基本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和省情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确保取得实效。

——应评尽评。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认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查防并重。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三)评估范围。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劳资关系、社会保障、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评估的具体决策事项由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四)评估内容。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合法性。决策单位和部门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认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三、评估主体和程序

    (五)评估主体。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省管企业作出决策的,由企业指定与决策内容相关的下属单位作为评估主体;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作出决策的,由该决策相关的内部科(室)作为评估主体;省管企业决策内容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商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的部门参与评估主体。需要多级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单位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由多个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六)评估程序

    1.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2.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3.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完成后作为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评估结果运用和决策实施跟踪

(七)评估结果运用。重大决策须经决策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出决策后,决策实施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机关和当地维稳部门。

(八)决策实施跟踪。决策实施单位要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要妥善处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群众要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因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单位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五、责任追究

    (九)评估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决策责任追究。决策单位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给国家和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在决策实施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者没有及时调整决策,给国家和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领导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省管企业和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省管企业和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或者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管企业和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扎实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决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全省国资系统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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