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审计工作的意见
豫国资评价〔2006〕146号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国有企业改制中审计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审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以下简称9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和《河南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评价〔200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改制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维护新老股东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确保改制工作质量。通过规范和完善改制审计工作,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二、财务审计
(一)改制企业财务审计的内容为改制企业(包括其下属子企业,下同)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是指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改制当年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改制基准日止会计期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重大事项可追溯审计。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改制财务审计参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对改制企业(包括所有下属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对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补充以下审计内容:
1.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资产情况;
2.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事项;
3.改制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情况;
4.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
5.其他重大事项。
(二)其他投资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的,应在评估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进入改制企业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其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包括其下属公司)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该公司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三)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剥离的,应当对剥离资产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笔逐项审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五)财务审计结果中的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应向改制企业职工群众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三、专项审计
按照60号文件的要求,企业对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财务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盈亏,专项审计报告须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经审计的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净资产变化,依据6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应按照《河南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评价〔2004〕2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指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照组织管理程序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离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应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省政府国资委或企业集团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及企业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等方式选聘。
(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改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企业集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并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核准。
(三)承办企业改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资评价〔2004〕37号)相关要求执行;
2.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3.拥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5.与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6.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7.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审计任务。
(四)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改制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审计工作要求
改制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方利
(一)改制企业应对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工作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在改制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改制企业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遇到的难点等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七、加强对改制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各企业(集团)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在改制审计工作中的内部监督作用。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在改制审计工作中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省政府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按照96号文件和60号文件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省政府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在两年内不得再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工作。
(四)对国有企业改制审计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省属企业改制审计须执行本意见的规定。
(六)由省政府国资委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由相关部门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