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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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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资分配〔20072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开展股权激励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途径。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与劳动、用工、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市场化原则同步推进上市公司各方面改革,使股权激励稳步健康进行。

二、严格把握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必须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有持续发展的能力,企业内部应建立适应市场的新机制。推进股权激励应遵循规范起步、循序渐进的思路,积极稳妥地进行,谨防不变体制、不转机制片面实施股权激励,防止一哄而起。

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他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各省辖市财政局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备案程序。

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政策敏感性强,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或财政厅。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四、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单位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上市公司在试行过程中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

 

 

附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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