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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省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资分配〔20085

 

各省管企业: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省管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现就省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原则

企业试行年金制度,要坚持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把握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集团公司年金方案,要统筹考虑集团公司总部和下属各个子公司实际,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与当前发挥年金激励作用的需要,对集团公司年金方案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安排。

(二)发扬民主,协商一致。企业年金方案的确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确定。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不互相攀比,不急于求成,不以牺牲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代价。已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可选择部分子公司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四)缴费比例,科学合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为目的,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职工个人贡献合理挂钩。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二、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盈利并完成省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三)职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无拖欠现象。

(四)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五)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人工成本指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且达到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要求。

(六)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七)参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人员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三、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程序

企业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年金基金管理、计发办法、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企业年金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再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子公司年金方案经企业(集团)总部审核后,再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实施。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及职工作为委托人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本企业的年金。企业年金受托人原则上是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所确定的受托人需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受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规范运作年金。为保证年金安全,省政府国资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更换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选择(更换)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账户财产变化状况等重大事宜须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和委托人报告。

五、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年金基金的安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企业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作扎实有效开展。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和以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相关程序,于2008630日前按规定完成。

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举办年金讲座、培训等活动,并对企业年金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企业年金制度是初次实行,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以便对有关事项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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