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 资本收益 > 产权管理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9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1260

各有关省辖市国资委,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内幕信息管理,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等文件,进一步认识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重视,从源头上防控,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按照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文件要求,及时开展自查,制订制度,落实责任,并于2012630日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及联系人报至省政府国资委。省辖市企业由各省辖市国资委汇总后报送。

三、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从出资人角度出发,督促和支持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同时也要结合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研究加强本单位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联系人:马新平  037165507023

E-MAILxinpingma@sina.com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

 

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58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知印发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按照国办发〔201055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梳理与自查,抓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并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及联系人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

证监会 公安部 监察部 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