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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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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0
  • 关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国资文〔2005119

 

省属有关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精神,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将文化体制改革作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口,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现代文化产业格局,大力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文化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统筹兼顾的方针,制定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规划。国有大中型文化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对其辅业单位实施改制分离,主业部分可通过吸引外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盘活存量,引进增量,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做强做优做大企业。中小型文化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加强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积极向改制文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结合文化企业的行业特点,协助配合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总体规划、改革操作程序、改革方案制定及审批等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积极做好文化体制改革的服务工作。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中涉及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具体工作,搞好优质服务。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及备案等手续的,应按照职能分工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尽快出具批复或备案表等书面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五、简化程序,加快文化产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审批工作。针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对于按规定必须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按照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抓紧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报送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需要与有关部门研究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可参照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印发〈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的有关内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有大中型文化企业可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3859)及有关配套政策,实施辅业分离改制。其他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国有文化企业也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七、加强指导,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在推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实现体制转换的同时,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加快文化企业的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逐步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职工择优录取、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把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文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八、做好文化体制改革的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的有关规定,规范实施文化企业改革,避免文化体制改革中出现大的偏差。对于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的文化行业和领域,要确保国有独资经营;对于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的限制性文化行业和领域,在鼓励引进非公经济成份的同时要保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对于不属限制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的文化行业和领域,要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化企业的改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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