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资企改〔2009〕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国企改革办:
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限制职工持股中层管理人员范围的界定、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定价问题等进行了明确,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结合《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制订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做好有关工作。
二、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各企业在每月月底前要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国资委。
联系电话: 0371-65507081
电子邮箱: hnggb@yaho.com.cn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