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管企业领导人员配更换公务用车的暂行规定
豫国资文〔2004〕131号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小汽车的配备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公务用车,其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换实行编制管理和价格控制,编制数和车辆价格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
二、省管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同级省管干部的乘车标准,如经营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但省管特大型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最高不得超过省(部)级干部乘车标准,其它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最高不得超过副省(部)级干部乘车标准。省管企业子(分)公司或二级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县(处)级领导干部乘车标准,如经营需要,经批准,其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最高不得超过市(厅)级干部乘车标准。各企业配备更换其它公务用车执行县(处)级乘车标准。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以及亏损的企业,不准为领导人员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四、企业配备更换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五不准:
(一)不准购买豪华进口小汽车;
(二)不准对领导人员乘坐的小汽车进行豪华装饰;
(三)小汽车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准更新购买;
(四)不准将企业购买的小汽车入户私人名下;
(五)不准将企业小汽车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使用。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领导人员的责任,违规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
六、省直单位、省辖市、县(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合资公司,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七、本规定由省政府国资委商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