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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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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0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豫国资党文〔20148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进一步推进国资国企反腐倡廉工作,按照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纪委对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要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加强组织协调,严肃查办案件,强化执纪监督,深化教育预防,严格追究问责,协助党委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好反腐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的部署和国资委党委的要求,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定期向省纪委和国资委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在省纪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推进省管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会同组织部门做好省管企业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聚焦中心任务,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作风正。

(二)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组织研究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查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腐败案件,重要工作靠前指挥、全程督导。加强对国资委党委成员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和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国资委党委和省纪委报告。对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纠正。

(三)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监督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牵头任务的组织实施。了解掌握所联系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重要线索和问题,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定期约谈所联系企业和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督促落实监督责任。

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协助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

2.协助党委召开省管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等有关会议,抓好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分解。

3.加强对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4.定期召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研讨会,分析国资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交流情况,研讨问题,推动工作。

(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省管企业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1.会同机关党委等部门,协调督促机关各处室及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帮助解决难点问题。

2.协助党委每年对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定期听取省管企业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4.协助党委对省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1.加强对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

2.通过定期约谈、“签字背书”等方式,督促省管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3.指导省管企业针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题立项,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企业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1. 检查、处理委机关及省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省纪委监察厅查处其中涉及省管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

2.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案件,严肃查处国资国企改革中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决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3.加强案件管理,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等标准,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线索处置向国资委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报告。省管企业纪委要按照《河南省省管企业开展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细则》要求,及时报告案件线索。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报告、拟处分意见报告等材料向国资委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纪委报告。

4. 受理对国资委机关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机关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申诉;受理对省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省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人员的申诉。

    5.创新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加强对省管企业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建立省管企业办案人才库,实施委托交叉协作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以及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协作机制。

6.坚持重大案件剖析制度,适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加强对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引导工作。

7.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一)定期向省纪委、国资委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主动接受省纪委、国资委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二)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带头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将落实监督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泄露秘密、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

(四)加强对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考核。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

各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落实意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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