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 (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2016 〕104号
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 〕 45 号)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豫发 〔2016 〕 22 号)中“企业管理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的要求,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进投资监管方式,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拟定了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禁止类投资事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项目。
(二)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三)产能过剩行业中新增产能或单纯搬迁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的项目。
(六)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
业合资合作。
(七)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
投资。
(八)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
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九)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子公司进行增资
或注入资产、股权。
(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 (暂不包括上市公司)开展产权
(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
(十一)不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要求的项目。
二、限制类投资事项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企业的投资活动。
(二)投资额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项目。
(三)投资收益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收益未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
三、有关事项
(一)对禁止类项目,省管企业不得进行投资。对限制类项
目,省管企业应从严控制,确保国有资本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调整及企业
实际,及时对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进行修订并定期公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