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 〔2016 〕 105 号
各省管企业:
为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计划的管理,研究起草了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指引 (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 年 12 月 20 日
省管企业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投资活动,把握投资方向,提高投
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国资文 〔2016 〕 102 号,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省政府为出资人,委托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
划,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研究,对计划年度内投资的方向、规模、结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进行的量化安排。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论证、决策、执行、调整等。
第四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包括投资项目
的选择和储备、投资计划编制与论证、投资计划审议决策、投资计划执行与调整、问责制度,以及内部相关职能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
第二章 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计划编制的目的:
(一)实现战略目标。根据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编制投
资计划,将规划目标分解为年度内一系列量化安排,实现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的有效衔接。
(二)优化布局结构。通过计划的编制与审核,落实国家、
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引导国有资本优化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加快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合理配置资源。通过科学编制投资计划,统筹平衡和
安排各类资源,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强化事中控制。通过投资计划的执行管理,分析投资
执行情况与投资计划的差异,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确保投资按计划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五)提供考核依据。通过投资计划编制、执行及投资效益
分析,为实施年度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依据和信息支持。
第六条 编制投资计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依据投资计划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及其
各级子企业的年度投资活动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并服从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做好可行
性研究和论证,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确保投资计划切实可行。
(三)规范性原则。根据已确定的投资目标和相关定量管理指标,按照规范流程编制投资计划,自上而下分解目标,自下而
上编制计划,上下结合统筹平衡。
第三章 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机构是企业投资计划的管理部门,应
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拟定或修改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计划总体目标和目标分解体系,投资计划编制程序、编制说明、计划执行监控办法等;负责组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调整、执行与控制、分析与评价等项工作。
第八条 企业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是投资计划的编制主体和
实施主体,负责提供编制投资计划的各项基础资料及编制依据,严格履行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反馈。
第九条 投资计划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指投资计划对企业发展战略目
标的实施,以及产业升级、优化结构、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包括扩大现有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完善核心产业产业链、获取战略资源或核心技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等;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指年度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
源及构成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额, 主业投资和非主业项目投资额与比重,企业本部及子企业投资
额,投资类别、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
(四)计划投资项目,指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拟于当年投
资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和股权 (产权收购)投资项目 (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投资收益等。
第十条 投资计划编制前的准备:
(一)项目选择与储备。应根据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
加强对相关行业发展动态的研究。
1 、谋划和储备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
2 、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前瞻性研究,选择与企业发展
战略和规划契合度高的项目;
3 、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跟踪,选
择发展前景广阔、市场较为成熟、降本增效、破解制约企业发展技术瓶颈的项目;
4 、已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的投资事项,不得作为企业储备
项目。
(二)制定定量管理指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
投资的相关定量管理指标,作为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规模总量 (或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2 、各类业务投资 (或各类业务资产规模)的合理比重;
3 、各类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或回报标准;
4 、各类投资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5 、年度新上项目投资额的合理比重。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编制投资计划应符合国家、省发展战略
和企业发展规划,符合转型升级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向公共服务、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战略性先导产业和已形成优势的产业领域布局国有资本。
(一)总结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企业投资管理机构负
责总结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形成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题报告;
(二)确定年度投资目标。企业投资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发展
战略和规划,结合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及当前市场形势与现状,合理确定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类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年度投资
目标和相关定量管理指标控制要求,确定年度各类投资的总体规模、资金来源,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合理安排;未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尽职调查工作的新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四)投资计划的编制程序:
1 、下达编制任务。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分解下达各建设项目
次年投资计划数,负责起草编制文件,相关表格、编制说明及编制要求等;
2 、编制投资计划。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子公司按照编制任务,
选择符合要求的续建项目或储备项目编制投资计划草案报集团公司;
3 、汇总审核投资计划。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对各单位投资计
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统筹平衡,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组织论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投资计划的论证和决策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投资计划的论证工
作,重点研究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发展战略规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预期投资回报是否合理等,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省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应参与分析论证,并发表意见。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完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集团董事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
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应由参会董事签字,并按规定归档保存。审议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履行投资计划论证等程序;
(二)是否符合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计划编制的原则及要求; (四)年度投资总体目标及相关定量管理指标是否合理;
(五)是否有可靠的筹资来源,以及是否对企业资产负债率
有较大影响;
(六)预期投资回报或收益是否合理等;
(七)投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防控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 投资计划的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
2 月底前将投资计划草案 (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编制范围、总体目标、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投资方向、各类业务投资比重、项目地址、主要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建设期限、进度安排、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内容)、投资项目计划表 (见附件)、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按规定出具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出具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议和备案程序。
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已授权
董事会决定的,省政府国资委不再出具备案意见。
第六章 投资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一般不得变更投资计
划、扩大投资规模或改变投资方向,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按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共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
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个别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需停止或暂缓实施、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部分项目需追加投资以及新增计划外项目等,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调整内容及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投资计划原则上集中在每年 7 月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级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
责任,应按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总结分析投资计划实施效果,发现实际投资与计划存在偏差的,应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改正。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按照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于次年 1 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以规定的形式在企业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参照本指引,结合企业实际对现有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指导各级子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工作流程体系。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省管企业XX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2. 省管企业 XX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产权收
购、股权投资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