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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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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6

                    豫国资文〔 2017〕 89 号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离退办,委属

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工作,我委修订了《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你们, 请参照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信访稳定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8日

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7918日)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政府国资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

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平息和妥善处置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国务院信访条例》《 河南省信访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个人非正常上访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1.3.1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下列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市。

(3)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4)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5)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6)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行为。

1.3.2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发生的个人非正常上访事件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5人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个人非正常上访行为:

(1)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会议场所周围、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辖区、公共场所, 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 抬棺材、穿状衣或孝衣,围堵、冲击机关或单位,堵塞、阻碍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扰乱公共秩序的;

(2)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

(3)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3.3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我委出资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 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事故:

(1)煤炭企业较大以上生产事故;

(2)危化企业较大以上生产事故;

(3)建筑工程企业较大以上生产事故;

(4)生产企业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

备的较大以上生产事故;

(5)其它较大以上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理诉求作为首要任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4.2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以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

1.4.4防止矛盾激化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 坚持依法处置与思想疏导相结合,重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1.4.5 慎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序,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是否协调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1.4.6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设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相关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主任担任,成员由委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 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大小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2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本系统范围内的群体性( 含个人非正常上访) 事件处置工作, 对全系统维护稳定工作及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负总责。指挥长由分管信访稳定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成员由负责维护稳定工作应急处置的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2.1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配合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对系统内各单位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指挥、协调。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报告委主要领导后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 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定参与工作的委内相关部门、 所出资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职责及具体分工。

(4)研究决定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导、协调系统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及时组织和调动有关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织对人、 财、物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措施,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处室职责

(1)群众工作处职责:对全系统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来信来访进行归口管理。参与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并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协调及善后工作,提出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处置全过程的总结、报告。负责中央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综合协调和处理及应急处置日常管理等工作。

(2)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破产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企业改革改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3)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产权管理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4)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处室

配合。

(5)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申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委纪委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2.3 省政府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

省政府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对全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总责。 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3.1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抢险,在省安委会及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2)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根据省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救援部署开展工作,需要在委所出资企业范围内协调调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由委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4)督导相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参与研究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3.2 省政府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1)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省政府报告。

(2)督促企业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3)督促系统内企业加强应急准备工作。

(4)督促系统内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 5)督促系统内企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

3 事件分级

3.1群体性事件分级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 、重大( Ⅱ级) 、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

级)四级。

3.1.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Ⅰ级)

发生5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滋事、骚乱,聚众哄抢,聚众械斗,打、砸、抢、烧,局部动乱、暴乱等事件。

3.1.2 重大群体性事件( Ⅱ级)

发生500人以下100人以上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等事件。

3.1.3 较大群体性事件( Ⅲ级)

发生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 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大规模聚集等事件。

3.1.4 一般群体性事件( Ⅳ级)

发生50人以下1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聚集事件。

3.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2.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 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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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3.2.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报告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信息,了解、掌握动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及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4.1值班

在委机关、所出资企业中实行24小时值班。遇有突发事件, 要及时报告委值班室( 电话: 037165507114),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委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确保联系渠道畅通,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到位,开展工作。

4.2 记录

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报告,要认真填写值班报告, 主要载明接电话日期及时间( ××分)、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参与人员、人数,事发和单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在接听电话报告的同时,要求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以文字形式续报。

4.3 报告

值班人员接到情况后,要立即向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委领导报告。对重大情况,根据委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记录接报的部门、时间、接电人姓名、电话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对群体性事件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国资委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确保信息反馈迅速快捷,处置到位。

5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及时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

5.2 应急响应

5.2.1由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省政府国资委及事件发生单位

要积极配合, 按要求做好矛盾化解等相关工作。同时,配合

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好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安全;矛

盾化解工作无效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对突发事件现

场进行现场封闭或其它强制措施。

5.2.2由省政府国资委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分级,经省政府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重大群体性事件( Ⅱ级) 、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省政府国资委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较大群体性事件( Ⅲ级)、一般群体性事件( Ⅳ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系统内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处置。

(2)各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均应按有关要求及报告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简要说明情况和已做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发生在所在地的突发事件,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

党委、政府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

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核

实情况,视事件情节轻重,按照委领导成员分工,由主要领

导、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协调处置

小组,确定处置方案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对发生在异地的

突发事件,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要及时

通知涉案单位,由委相关处室和涉案单位派人按时间要求赶

到指定地点处置。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注

意工作方法,妥善处置。

(4)对突发事件中反映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能现场答复的,要给以明确答复意见;不能现场答复的,明确答复期限;对超出政策界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处理结果报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3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分以下情况处置: 由省委、省政府、当地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省政府新闻办的有关规定,确定新闻发布、 报道方案, 按要求组织实施;由省管企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按照省委、 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管企业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围观人员已经离开,聚集人员已经疏散,少数滞留人员已被驱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已被带离现场,违法行为已被制止;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

(2)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 生活和社会秩序。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时间、地点、原因、人员组织和经过,现场处置情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 补偿

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到经济损失的,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0日内, 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6.3 抚恤与补助

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的人员,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请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7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原有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良

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在省政府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组成单位和人员日常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发生事件后,按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3 现场支援保障

协调全系统力量,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设备、 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7.4 装备保障

各单位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做好紧急处置装备如器材、交通通讯工具等的储备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5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准备必要的资金,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7.6培训与演习

系统内各单位积极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加强全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

(3)处置突发事件战术;

(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

(5)处置方法和步骤。

7.7 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对广大职工和社区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党、政府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重大活动期间、

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后和敏感时期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

心理承受能力,增进群众对政策的理解。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定期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国家工作人员、各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2)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突发事件或致使突发事件升级的; 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 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体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或损失未能避免的。

(4)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国资委制定并实施,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本系统突发事件的趋势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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