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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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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1

豫国资文〔2017〕122 号

各省属企业:

 《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 年实施以来,在防控省属企业担保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省属企业的担保行为逐步规范。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予以调整补充,对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省政府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均应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担保管理工作。

    二、改进监管方式。按照管资本为主和“放管服”的要求,省政府国资委将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不再直接批准或备案省属企业担保事项,主要负责制定、修改省属企业担保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对省属企业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担保事项予以责任追究。
    
三、强化省属企业管理职责。省属企业要切实承担担保事项的管理职责,根据《暂行办法》和本意见要求,科学制定本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决定或审批本企业的各类担保事项;负责所属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省属企业对各级子企业担保事项负总责。子企业担保事项由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四、严格控制担保规模。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在本意见下发前已超过以上限额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担保规模。

    五、严控对外担保事项。省属企业要从严控制与其他省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原则上不得对省属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向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子企业禁止为所在省属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六、加强对内担保管理。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担保的管理,坚持“同股同权同责”原则,严格审批和管理母子企业之间、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切实防范担保风险。

    七、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调查。省属企业在担保事项决策和审批前,必须认真开展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调查。严禁为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不符合所在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高风险(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的投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的诉讼案件或潜在的重大纠纷,预计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被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其他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情况。

    八、强化反担保保障。省属企业应强化法人财产权独立和反担保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意识,将反担保措施作为提供担保的必备要件。被担保人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反担保的,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采用保证作为反担保方式的,一般应由被担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通知第七条所列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等作为反担保方式的,抵押、质押物必须是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抵押、质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九、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省属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及本意见要求,及时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制定担保管理制度和内部审批流程,将重大担保事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完善跟踪和监控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在担保事项决策、审批环节,应严格流程,规范运作,重点审查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做好财务、法律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措施,一般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事项跟踪、监控环节,应落实专职部门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担保损失时采取解除担保、追加反担保、追偿等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十、完善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在每一季度终了20 个工作日内,汇总本企业的各类担保事项,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担保事项出现风险起10 个工作日内,省属企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省政府国资委将不定期开展担保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将担保管理作为外派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检查成果运用,加强责任追究。省属企业要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对子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十二、《暂行办法》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2017 年12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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