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资文〔2018〕89号
各省管企业:
现将《关于在省管企业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意见》和《省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受委托管理单位暂行办法》《省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省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省管企业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聘,在省管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受委托单位负责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发放、企业年金缴存、办理社会保险及退(病)休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为实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省管企业副职平均水平(不含职业经理人)。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实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
专职外部董事绩效年薪=实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年度履职评价系数。年度履职评价系数由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履职评价“优秀”的为0.9,“称职”的为0.8,“基本称职”的为0.7。年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实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平均激励收入为基数,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确定。
专职外部董事任期激励收入=实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平均激励收入×任期履职评价系数。任期履职评价系数由任期履职评价结果确定。评价结果“优秀”的为0.9,“称职”的为0.8,“基本称职”的为0.7,“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九条 基本年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在核定之前,暂按上年度标准发放,核定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条 绩效年薪根据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付。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经核定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受委托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由受委托单位按照本企业负责人副职标准发放。受委托单位和任职企业不提供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由任职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履职期间发生的业务支出,由任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发放的货币化补贴均为税前收入,受委托单位在支付上述薪酬和补贴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在核定薪酬外领取受委托单位或任职企业发放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