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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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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9-08-07

豫国资法规〔2019〕4 号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规范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1)涉案金额省管重要骨干企业达到 1000 万以上、其他企业达到 500 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的;(2)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3)涉外经济纠纷;(4)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省管企业是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省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省管企业应当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立案之日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省管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逐级报省管企业备案,由省管企业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包括以下内容 :

(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2)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3)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省管企业应当于结案之日起30 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

省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依法自主处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1)法律及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2)受到外界严重不正当干预的;(3)省管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4)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

省管企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企业报请省政府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备案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需要省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坚持依法履职、合法维权、减轻损失、服务企业的原则,通过召集法律纠纷案件讨论会议、召开协调处理会议等方式进行。涉案企业应当在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负责落实协调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及时报告案件协调成果的落实与工作进展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履行法治国企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工作作为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制度。

(二)做好统计分析。省管企业应当于每年 6 月底、12月底前,对本企业(含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所有法律纠纷案件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分析报告及报表按要求报省政府国资委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案件管理不力、处置不当的予以通报;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9 年 7月 8 日

抄 送:各省辖市、直管县国资监管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7 月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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