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2020年版)》的通知
相关省属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我委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层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省属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发展现状等情况,针对省属企业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提升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省属企业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监管体系
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省政府国资委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省属一级企业明确授权放权事项的,与本文件所确定的授权放权事项一并执行。
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2019—2020年版)
序号 |
授权放权事项 |
1. |
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
2. |
省属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
3. |
授权省属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
4. |
省属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
5. |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6. |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
7. |
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
8. |
省属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
9. |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
10. |
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
11. |
授权省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或审批本企业的担保事项,负责各级子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
12. |
支持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釆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
13. |
支持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釆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
14. |
对竞争类(商业一类)省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
15. |
省属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
16. |
省属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
17. |
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省属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
18. |
支持省属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
19. |
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省属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年均工资总额增长要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
20. |
授权省属企业董事会制订非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决定其薪酬分配,实现薪酬分配与市场接轨、与单位效益挂钩,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