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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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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版)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12-18

 

                                        一、总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省政府国资委是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参与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

(七)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国资委具体行使以下权责事项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责任处室

1

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68号)“第四条第(三)项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职权

综合与政策法规处

2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职权

规划发展处

3

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职权

规划发展处

4

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方案

审核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职权

企业改革处

5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职权

企业改革处

6

章程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其他职权

企业改革处

 

7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批

(独资企业或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其他职权

财务监管处

8

大额捐赠审批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其他职权

财务监管处

9

清产核资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财务监管处

10

企业国有资产

统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财务监管处

11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其他职权

考核分配处

12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其他职权

考核分配处

13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豫办﹝2016﹞26号)

其他职权

考核分配处

14

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

其他职权

考核分配处

15

中长期激励方案审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其他职权

考核分配处

16

企业绩效评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考核分配处

17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及批复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其他职权

资本运营与

收益管理处

18

组织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其他职权

资本运营与

收益管理处

19

审核多元化投资主体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其他职权

资本运营与

收益管理处

20

重大国有产权

变动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1

资本金变动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2

债券发行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3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5

产权登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6

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其他职权

产权管理处

27

出资人监督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其他职权

党委巡察办

28

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其他职权

党委巡察办

29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其他职权

党委巡察办

30

董事会年度工作

报告审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其他职权

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处

31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任免、考核评价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其他职权

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处

32

董事会及董事评价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其他职权

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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