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
繁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登录
|
注册
首页
河南国资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字图书馆
专题栏目
首页
>
政务服务
>
办事指南
> 统计评价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
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2-27
分享:
项目名称: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项目类别:
统计评价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二)《关于印发国有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三)《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四)《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办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一)清产核资立项(1)清产核资申请报告;(2)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决议。(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2)清产核资报表;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办公会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
办事程序:
(一)企业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二)对立项申请进行批复;(三)企业选聘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四)申报单位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结果;(六)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办理期限:
(一)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立项申请阶段自收到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二)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批复阶段自收到清产核资结果上报核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无
办理部门: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企业分配处)
办理地址:
黄河路38号
办理地点:
省政府国资委
联系方式:
0371-65507032
下载
文件: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ra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级省级国资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国资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直厅政府网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省直属县国资监管机构
新蔡县财政局
鹿邑县财政局
固始县财政局
永城市财政局
邓州市财政局
滑县财政局
汝州市财政局
兰考县财政局
巩义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