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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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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试行 ) 》 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试行 ) 》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4-09

省管各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试行)》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强化监督与管理的协同,提高监管精细度,指导和督促省管企业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省政府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针对特定省管企业,提示有效预防、应对 、整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省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行动迟缓,力度不够或成效不明显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发现省管企业存在本规则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处室拟制提示函,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会签,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函件形式向有关省管企业印发提示函。

  第五条 驻委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需印发提示函的,由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协助承办。

  第六条 省管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应对、整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落实提示函相关工作要求事项,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提示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提示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发函处室要转变作风,加强对省管企业提示函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省管企业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启动核查问责工作程序;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要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省管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的建议,不断提高国资监管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省管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指导和督促省管企业强化整改落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省政府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对省管企业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省管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省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规定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发现省管企业存在本规则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处室拟制通报稿,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会签,经分管领导审阅,报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河南国资信息》专刊的形式向省管企业印发。

  第五条 事发省管企业要及时传达通报内容,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整改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形成整改工作方案。

  第六条 事发省管企业在收到通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七条 事发省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事发省管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照通报事项所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大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控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事发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巡察部门等要将通报事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事发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事发省管企业应当定期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事发省管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三条 其他省管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要加强对省管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按有关工作程序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相关处室。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拖延整改的省管企业,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巡察办(监督检查处)要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所反映省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的建议,不断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所列情形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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