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资规〔2021〕10号
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改进省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加强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行为监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省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并在各级子企业(含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下同)统一实施。
二、各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行业特点等,结合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按照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省管企业确定入库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如无建库需求,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开展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
三、各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情况对备选资产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四、各企业建立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省资产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五、各企业确定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省管企业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在省政府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六、各企业建立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与入库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需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违法违规执业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或惩戒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省管企业。其中,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协会公开谴责(含)以上惩戒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受到其他惩戒的,整改完成前不得承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省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七、各企业发生应评估事项的,应当按以下要求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人: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其中评估对象为省政府直接出资形成的企业产权,由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管企业共同委托;存在委托监管关系的,由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监管单位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四)企业增资的,由增资企业委托。
八、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已建库企业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省政府国资委公布的省管企业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九、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资产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财务顾问业务。
(六)涉及企业改制的,未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业务。
十、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由委托方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评估目的和要求、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时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十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机制。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和企业备案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必须由专家评审会初审和再审。专家评审会一般由核准、备案单位负责组织。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共同组织。
十二、各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评价主体为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备案管理单位,其中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由省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负责评价。评价主体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应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评价主体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表(参照附件),由企业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必备要件。评价主体可以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受托资产评估机构。
十三、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受托评估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省管企业应当终止其开展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当将该资产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省政府国资委通告各省管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各企业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不得违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接受资产评估机构贿赂,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与调整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工作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省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将发出提示函,责令限期改正或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选机构名单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15〕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4〕4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印发之前实施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表.docx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