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资产权〔2021〕2 号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关于向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钼产业板块股权的请示》(豫能〔2021〕38 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以下简称“32 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下属企业永城煤电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永煤矿业有限公司 85%的股权、栾川县豫达矿业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栾川县长青钨钼有限责任公司 51%的股权、栾川正龙矿业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栾川永达矿业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洛阳永卓钨钼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栾川县丰汇矿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栾川县马壮选矿有限公司 95%的股权、栾川县大源选矿有限公司 55%的股权、河南永吉服饰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 169,802.549172 万元。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你公司与洛阳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依法合规办理此次股权转让事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此次股权转让收益应纳入国有权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你公司应在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股权转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委。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