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委员: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解决集体企业处置问题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开展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对于您提案中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我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从2017年9月起,坚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牛鼻子”,着眼全局、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破解难题,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坚定处置决心,明确标准界限。针对一些企业和基层单位在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不敢触及矛盾、害怕国有资产流失等思想顾虑,主动划清“三个界限”。一是划清贬值与增值的界限。明确人为压低价格是贬值,通过市场公开定价交易盘活存量资产是增值。二是划清流失与流动的界限。明确资产从实物形态到价值形态的转化是正常流动,只要坚持公开交易、规范操作,就不存在资产流失。三是划清受损与受益的界限。明确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就是受益,继续无效占用、消耗宝贵资源就是受损。通过划清“三个界限”,各级国企改革推动者彻底放下了不愿改、不想改、不敢改的思想包袱。
(二)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委、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探索形成了“六个一”的工作推进机制。一是建立一个全省数据库。对省属、省直部门所属和市、县属“僵尸企业”,分别建立台账,立档入库,列明每家企业的资产、负债、人员、土地等情况及涉法涉诉、欠费欠税、或有风险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出台一套政策意见。省级层面出台文件、具体措施,形成“僵尸企业”处置工作“1+N”政策体系,明确解决各类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三是制定一个推进方案。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处置方式、完成标准和工作流程。四是组成一支专业团队。通过公开遴选,省级层面确定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优选专家,组成中介服务团队与企业对接,提供专业、高效服务。五是建立一个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采取集中办公方式,定期召开推进会、协调会,共同研究政策措施,协同解决处置难题。省属企业和市、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实行专案、专人、专班管理,有序推动处置工作开展。六是形成一个有力调度机制。省、省辖市、县(市、区)分级建立工作台账,分类建立任务清单,落实责任、挂图作战。在关键时间节点实行日报告、周调度机制,逐家分析进度,对存在问题立即协调解决。
(三)坚持一企一策,优选处置方式。依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坚持合理分类、一企一策,采取兼并重组、改制转让、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盘活脱困5种方式推进处置工作。一是对经营困难,但仍有一定有效资产、市场、业务,具有重组整合价值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对不能与内部关联企业或上级企业形成互补,但尚存土地、矿权、设备等价值较大资产的企业采取改制转让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妥善安置。三是对长期无核心业务、无存续必要、债权债务较清晰的“空壳企业”采取清算注销方式,推进瘦身健体,堵住企业“出血点”。四是对完全丧失价值和市场、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依法破产方式。五是对暂时经营困难,但经过扶持能够重新恢复自我生存发展能力的企业采取盘活脱困方式,充分利用产业升级、退城进园等政策,推动企业实现“凤凰涅槃”。
(四)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政策扶持。针对“企业债务怎么化解”问题,在核实企业债务结构、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基础上,加强银企对接,采取合理分割债务、鼓励打包回购、允许降低利率等措施,化解债务负担,为企业依法破产扫清障碍。河南银保监局组织银企双方现场对账,协调银行降低统贷统还债务利率,以低成本贷款置换高成本贷款。针对“破产清算怎么实施”问题,着力破解企业依法破产审理中面临的程序多、成本高、时间长等顽疾,出台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结办法,依法合理压缩期限;把案件划分为简单、普通、复杂三类,分类处置,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既依法快速办结一批简单和普通案件,又妥善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统筹安排审理程序,在债权申报期间,同时进行资产核查、审计、评估工作,减少程序衔接时间,提高审理效率。省国企改革办、法院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领导“双包案”,形成部门协同、快速审判等工作机制,确保各方信息对称、步调一致。针对“处置形式怎么选择、资产处置怎么规范”问题,合理选择处置形式,能够整体划转的尽量整体划转,能够盘活的尽量盘活,能够由资产公司收购的尽量收购,最大限度降低资产损失;严格规范处置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加快资产处置变现,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有瑕疵的资产,利用现有政策及时完善手续,无法完善的,在评估后协调其他国有企业收储或收购,促进资产快速处置。针对“税收政策怎么扶持”问题,坚持因企施策,省税务局出台18项税收优惠政策、5项优化服务措施,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针对“工商登记怎么变更”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僵尸企业”工商登记业务指引,实行“一对一”和入驻制服务,为“僵尸企业”股东变更、工商注销等手续办理提供高效、便利、优质的服务。
二、关于提案中“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集体企业参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的意见和办法,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妥善安置集体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问题
(一)集体企业并不在本次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范围。
我省印发的《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明确,“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我省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范围为: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省管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其他省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结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将“僵尸企业”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四类分类处置。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引导优势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尽快盘活有效资产;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方式,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法院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二)集体企业与“僵尸企业”性质不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其主要法律规范是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集体企业与“僵尸企业”性质不同,集体企业并不在本次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范围,也不符合本次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政策,目前,就省政府国资委层面,还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和职能权限解决提案所提问题。
三、意见建议
对于城市中存在的集体企业,由于人员多、负债多、没有效益,基本全部停产,职工长期下岗,没有收入来源,交不起基本医疗保险,甚至在办理退休时因交不起保险费用,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建议由城镇集体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向省委、省政府积极呼吁,研究出台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办法,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妥善安置集体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感谢您指出的十分重要、极为关键的提案内容和极具建设性、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但因为这项工作并不在省政府国资委的职责范围内,暂时也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我们将结合您的宝贵建议,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欢迎您继续关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向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7月5日
联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 企业改革处
联系电话:0371—65507083
联 系 人:方晓龙 赵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