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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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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7-13

豫国资规〔2022〕4 号

各监管企业:

  《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3日


  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省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省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省管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省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省管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省管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省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一类省管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商业二类省管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全省战略、关系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类省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省管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可以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省管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调控目标。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省管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与所在行业对标时应考虑在全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薪酬竞争策略因素,选取相应的口径进行对标。缺少市场对标对象的,可选取功能性质基本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进行对标。

  第十八条 商业二类省管企业和公益类省管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新建重大项目规模性增加人员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省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创投等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和实施重大专项任务、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省政府国资委合理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上予以支持。对具有创新要求高、当期收益不确定等特点的企业,支持其建立与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相适应,更具灵活性和市场竞争力的工资总额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政府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省管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省政府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所属企业积极与行业先进对标,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十八条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省管企业应当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省管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省政府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省管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省管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委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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