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峰委员:
《关于国有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合同中增加预付款款项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委对提案高度重视,组织部分省管国有企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经了解,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对工程建设领域预付款有明确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具体情况
提案建议“出台强制性规定: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投资方要立足国企的政治责任,勇于担当,自觉主动以‘合作、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具体的合同上添加并实际履行‘预付款’条款,且规定‘预付款比例为总合同额的30%’,同时,在工程审计时要把此项规定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经认真研究,省政府国资委不具有出台工程建设领域价款支付方面规定的职能。
三、下步工作
下一步,省政府国资委将积极督促指导省管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的关心关注,希望今后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推动我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
2023年7月14日
联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财务监管处
联系电话:0371—65507031
联 系 人:孟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