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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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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80-01-2024-00004 失效时间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标  题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资规〔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5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3-15

各省管企业:

  为推动省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省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省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五)坚持客观独立。合规管理部门在企业党委领导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第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省管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省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省管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省管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管理体系协同运作。

  第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规审查意见。

  (三)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四)牵头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五)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配合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在本部门、本业务领域的有效性评价。

  省管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是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指导、督促业务及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四)牵头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六)根据需要参与业务及职能部门对商业伙伴的合规调查。

  (七)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推动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省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省管企业境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积极引导、支持公司律师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企业合规经营风险。省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为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提供辅导、咨询、顾问等服务。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操作指引等。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针对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通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的方式防范合规风险。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注重合规治理,保障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正确履职,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决策有效性,实现党的领导深度融入公司治理。

  (二)合同管理。重视合同全过程管理,严抓合同立项环节,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对其进行合规审查;完善合同谈判与起草工作的多部门协作;严格执行合同审核流程协同管理;重视合同履行关键节点把控,关注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监控,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禁止签署违法违规的合同,禁止签署可能导致国有权益受损的合同。

  (三)市场交易。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商贸业务等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突出反欺诈、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合规要求。遵循真实贸易原则,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加强对质押融资、存货分类、资金收付、客户信用、合同管理等重点环节风险管控,切实加强商贸业务风险防范。

  (四)产权管理。严格执行产权监管政策规定,规范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事项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开展违规挂靠经营,不得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挂靠经营之实。

  (五)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省政府国资委投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全流程管控,防止违规投资行为发生,强化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六)资金管理。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保障资金高效流动,降低资金管控风险。全面落实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本回报等要求,规范发债、对外担保等行为,强化债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七)资本运作。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八)融资担保。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加强担保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担保规模,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以及为个人提供担保。

  (九)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建设资金等环节全过程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合同,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合规实施。

  (十)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十一)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二)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招聘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切实保障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四)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商业秘密和商标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十五)信息安全。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关键设备和产品,设置与所处行业和规模相匹配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当泄露,保护业务伙伴和客户信息。

  (十六)数据合规。加强数据内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遵守数据内外部共享传输利用规则,确保数据收集、处理、保存、使用、传输等依法合规。

  (十七)捐赠与赞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审批程序,防止因不当捐赠与赞助导致违反公平竞争,造成社会负面评价和不良影响。

  (十八)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应当针对所涉及的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合规风险。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涉外业务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跨境贸易。开展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应当全面掌握跨境监管,特别是海关、外汇、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具体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将跨境贸易合规嵌入企业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采购、销售、供应、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贸易监管和合规管理。

  (二)跨境工程建设。开展境外工程建设,应当全面掌握境外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劳工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连带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捐赠与赞助、反腐败、反贿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加强境外项目佣金中介费合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三)跨境投融资。开展境外投融资,应当全面掌握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国家安全审查、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外汇监管、反垄断、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

  (四)跨境数据保护。开展跨境数据传输,应当确保数据出境满足相关监管要求,通过必要的安全评估,履行网络安全报告义务等。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重点流程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运营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增强管理人员合规意识,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地加大培训力度,确保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所涉及的合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境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境外人员上岗、任职的必备条件,确保其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规要求。

  (四)新入职人员。加强员工招聘过程合规审查,开展新入职人员合规制度和合规要求专题培训,强化源头管控。

  (五)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将合规要求和合规风险管控机制嵌入制度流程。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以及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当推动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清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合规管理部门可以主动跨前服务,及时提供合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发生合规风险的,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介入并提出应对意见。

  省管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地区)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必要时,由合规委员会研究决定、统筹协调。

  省管企业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

  省管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容错免责制度,制定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把依法合规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企业合规管理应当加强与党内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司法监督等机制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第三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省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际、国家标准获取合规管理体系贯标认证。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省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 省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省政府国资委将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省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刑事犯罪,符合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适用条件的,可申请启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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