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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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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定2010-2012年度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24

 

关于选定2010-2012年度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41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选定了20102012年度全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定的从事全省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服务期限为3年,有效期自20101120121231止。其中正式类可以承办全省企业国有产权(含资产)转让交易业务,临时类具体承办转让标的帐面价值总资产不得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企业国有产权(含资产)转让交易业务。

二、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省管企业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严格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省政府国资委将对2010-2012年度选定的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15日前进行年检,年检材料参考豫国资产权〔20101号文件要求进行报送。未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未通过审查的或在日常抽查中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违规执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机构,将解除其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2010-2012年度选定的各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硬件建设,完善交易手段;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及时掌握国资监管和国有产权交易有关制度规定,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区域沟通和交流,充分利用共同的信息平台,推进信息资源的合作和共享;自觉接受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

 

附件:2010-2012年度全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00年三月十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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