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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6

关于省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国资分配〔2008〕65号

各省管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明确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参照《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规定和周边省份的做法,对《关于省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资分配〔2008〕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一)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省管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选择管理运营机构,应事前告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将对相关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选择结束后,由企业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在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批复时一并明确。
    (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中选的企业年金管理受托人,受托管理年限一个任期为3年,期满重新进行公开选择。如果受托人在任期期间的工作,企业和职工都很满意,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复同意后连任。受托管理期间,受托人如出现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符的行为或其他不宜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行为时,省政府国资委将有权建议企业更换年金受托人。省管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申报范围
    (一)企业整体年金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年金方案应在总体方案中单列,总体方案批复后,集团公司总部实行年金制不再履行备案程序。
    (二)大型企业集团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单独制订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为调动和激励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企业的凝聚力,维护企业稳定,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行年金制达到50%以上后,集团公司总部再试行年金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应首先与省政府国资委进行沟通,待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按政策规定履行其它程序。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三)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四)将年金方案及相关要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
    (五)企业持省政府国资委批复意见和相关文件,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六)《企业年金方案》在劳动行政部门完成备案成序后,正式生效运转。
    四、申报要件
    (一)《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请示》。
    (二)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三)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四)经过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人工成本情况表和利润分配(派)情况表。
    (五)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六)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七)企业年金受托人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证明。
    (八)××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样本)。
    需要备案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申报材料同上。备案申请表格式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格式,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制定新标准之前,暂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明确的内容、格式执行。
    (二)企业年金方案,在省政府国资委批复后,如因特殊情况,方案相关内容如有重大变动,须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待收到正式批复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备案手续后执行。
    (三)企业为特殊岗位人员缴费部分,其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企业所在省辖市社平工资的3倍。
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权益归属,除直接在企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归职工本人外,其他职工从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起,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四)豫国资分配〔2008〕5号文件及本通知中未涉及事宜,参照《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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