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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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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6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9〕4号

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各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监事在我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职工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监事在我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工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职工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属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工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职工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职工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职工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职工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工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职工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职工监事作用。
(一)建立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职工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职工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一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要积极支持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二)承担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职工监事做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三条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职工监事的纪律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职工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职工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露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企业发现职工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19日省政府国资委颁布的《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推选办法》(豫国资监督〔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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