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资文〔2017〕107 号
各省管企业,监事会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推动省管企业规范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水平,防范和化解决策风险,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省派监事会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4日
省派监事会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决策行为,推动省派监事会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由“事后监督”向“当期监督”转变,防范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豫发〔2017〕5 号文件第13 条明确需要派驻监事会的省管企业。
第二章 当期监督
第三条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通过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列席省管企业召开的党委会、董事会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并对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或建议,对省管企业存在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调研等形式进行当期监督。
第四条省管企业董事长对配合省派监事会进行“当期监督”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监事会工作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搞好衔接,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与省派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办事处主任联系,确保当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对接。
第五条省管企业召开党委会、董事会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告知监事会主席,确保监事会主席或主席委派的监事按时列席会议。省管企业召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的时间节点应尽可能具有规律性,便于省派监事会列席,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省管企业决策“三重一大”的相关资料,在提前报送企业决策层成员的同时,应同步报送省派监事会主席,确保监事会主席或主席委派的监事有充足时间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了解,熟悉情况。省管企业临时动议召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监事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企业应当在决策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审查后应及时向省管企业反馈意见或者建议。
第七条省派监事会应切实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特别是注重推动省管企业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把“党委会”前置程序落到实处,决策程序不合规的不得提交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第八条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或受主席委派的监事认为风险较大的决策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建议,企业应积极回应,认真对待省派监事会的质询和建议。
第九条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廉政风险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省管企业应妥善保存“三重一大”决策资料。
建立“会议通知台账”,对负责通知会议的工作人员、通知时间、被通知人员名单(含省派监事会)进行记录,按会议类别分类连续编号。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主持人、议程、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列席监事的质询和建议、形成的决议等。会议通知台账、会议记录和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管,不得遗失。省管企业报送监事会主席的相关决策资料应保存好回执。其中,邮寄资料需保存邮单,面呈资料的回执需经1 名监事会成员签字后保存,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打印后存档。
第十一条省派监事会根据情况,可以组织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及时发现和揭示问题,提升当期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企业有效防控和化解决策和经营风险。
第三章 委派监事制度
第十二条省管企业应优化管控模式,探索向出资子公司实施“委派监事”制度。出资子公司监事由专职监事、职工监事等组成,专职监事由集团公司委派,人员选配应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管企业及子公司按照“谁出资谁监督”“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探索逐步逐级建立完善“委派监事”制度。
第十四条省管企业向出资子公司委派监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监督职能与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相分离,从工作机制上保证监事会监督不受派驻企业的制约和影响,切实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省派监事会、省管企业及其子公司监事会应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积极探索改进和优化监事会工作机制和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省管企业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出资子公司监事会开展工作,出资子公司监事会要及时向省管企业监事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省派监事会、省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推动企业内外部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协调的监事会监督机制,提高监事会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鼓励省管企业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各级出资子公司决策层和监事会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章 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省管企业董事长是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应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围绕决策范围是否全面、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一步完善本企业及其出资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省管企业董事会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决策水平,努力避免决策失误。省管企业对于省派监事会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同类问题不得“重复发生、重复整改”。省管企业每半年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一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定期组织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接受监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听取省派监事会、省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省管企业配合支持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领导重视、配合积极的通报表扬,对态度消极、配合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省政府国资委把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省政府国资委对省派监事会履职情况制定专门的履职评价办法,建立可量
化、可追溯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省管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完善省管企业内部监事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