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和“放管服”的国资监管要求,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政府国资委于2021年11月5日正式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意见》(豫国资规〔202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选机构名单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15〕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4〕46号)同时废止。
《意见》主旨是加强和改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主要方式是“授权放权”和“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优化相关机构公平竞争环境,完善评价考核环节,提高机构执业质量,并严格监督检查和违规追责,严防选聘程序不规范、评估过程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公允等情况,确保资产评估环节的国有资产安全。
《意见》共15条,对省管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与调整。由企业按照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无建库需求的企业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企业对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情况对备选资产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省政府国资委将省管企业备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二是资产评估事项委托。明确4种情况下委托方的确定原则。被委托方原则上在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差额竞争产生,应符合依法依规执业、专业水平、利益方回避等6方面的条件。三是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对我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和企业备案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由专家评审会初审和再审。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单位负责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作为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必备要件。四是监督检查和违规追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故意违规、严重违规、涉嫌犯罪的,分别予以终止业务、从备选库中删除并通告各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对省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发提示函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