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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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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7-29

  为适应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工资总额管理,近日省政府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印发了《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重点完善了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明确对商业一类省管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对商业二类、公益类省管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省管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可以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了商业二类和公益类省管企业可以实行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两部分,实施差异化的工资决定机制。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保障类任务指标挂钩,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效益性工资总额增幅参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效率对标调节机制有关规定执行,促进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作用。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办法》加强了职工工资水平调控。明确企业应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控工资水平增长。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省管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调控目标。

  《办法》进一步适应了改革新要求。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二类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施备案制管理,赋予企业更加灵活自主的分配权。对“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创投等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和实施重大专项任务、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省政府国资委合理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上予以支持。对具有创新要求高、当期收益不确定等特点的企业,支持其建立与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相适应,更具灵活性和市场竞争力的工资总额动态调整机制。


       附件: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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