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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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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02-16

  为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国资委于2023年1月12日正式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印发背景

  我委高度重视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先后于2006年和2017年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7〕122号)等文件,提出相关要求。近年来,省管企业认真执行担保管理要求,完善内部担保制度,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企业仍存在担保规模过高、超范围超比例担保、隐性担保等问题。在参照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的基础上,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本《通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省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体系,对推动省管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通知》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管控范围更全面到位。《通知》明确管控范围包括所有融资担保,不仅包括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同时也包括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二)管控要求更细致合理。《通知》明确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出了不同要求。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如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批,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参股企业,严禁提供超股比担保。

  (三)管控理念更加科学有效。一方面,《通知》提出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的要求,明确省管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通知》要求省管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融资担保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防范企业内部风险蔓延。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管控对象。《通知》管控对象不仅包括省管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省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

  (二)关于隐性担保。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

  (三)关于历史文件适用问题。《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7〕122号)仍有效,其中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依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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