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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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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80-01-2025-0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19日
标  题 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印发《省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资规〔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6日

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印发《省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5-02-06

各省管企业:

  《省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采购行为,提升采购和供应链管理水平,激发市场竞争活力,防范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与省管企业统称为企业)各类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企业通过阳光招采服务平台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以及采购结果统一公示,公开、公平、公正评价选取供应商,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招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可,为企业提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渠道、采购业务服务的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应用软件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信息技术、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等各类服务。

  第五条 省管企业要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全面推动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坚持企业的采购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平等对待省管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强化国资穿透式监管,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示采购结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形成采购的规模优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采购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负责:

  (一)引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工作机制,推动省管企业加强采购的集团统一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

  (二)指导、督促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制度流程,满足企业阳光采购需求,逐步实现服务平台与省管企业采购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强化采购行为监督。

  (三)支持省管企业和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形成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和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省管国企采购生态圈。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文件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管企业是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一)强化集团公司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

  (二)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加强供应商管理、计划与预算管理、招采管理、合同管理、履约结算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科学界定各类采购方式决策权限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制度合理、合规。

  (三)落实阳光公开原则,根据采购方式和公开时间要求,推动非涉密采购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四)主动做好采购信息系统、现有采购平台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发布、数据交互的自动链接及资源共享。

  (五)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及时发现、纠正或者查处采购领域有关问题。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整改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企业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服务平台是企业的采购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建立健全服务平台交易规则、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统筹建立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专家库体系和动态评价的供应商管理机制。

  (二)提供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活动组织、专家抽取、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开评标场所、电子商城等服务。

  (三)将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河南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接受业务指导。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主动为省管企业提供与服务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及培训支持。

  (五)完善服务平台内控机制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纠正并报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年度末形成采购信息情况分析报省政府国资委。

  (七)法律法规、其他上位文件或者服务平台内控制度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分类采购管理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据采购涉及种类、品目和金额大小等因素,明确各类采购限额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分层管理。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第十条 为确保供应商响应时间充足,除紧急采购外,企业自愿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原则上不得少于7日,非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一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管企业已建立满足阳光公开、成本效益、资源共享要求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规定的采购交易平台,可以自行全流程采购。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未建立采购交易平台的企业,原则上通过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采购,法律法规和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集团公司汇总各权属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省管企业开展联合采购。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鼓励省管企业自建电子商城并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企业电子商城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第十四条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省管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省管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企业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同步在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采购信息应根据不同采购方式按以下要求发布:

  (一)公开招标、公开询比、公开竞价、竞价谈判方式采购项目,应通过服务平台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变更公告及结果公告。

  1.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方、采购方式、采购内容、最高限价、代理机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发售时间、采购文件领取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方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2.信息变更公告内容为对采购信息公告中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信息。

  3.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方、采购方式、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分包商(如有)、成交内容、公示开始与结束时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二)邀请招标、定向询比、定向竞价、定向谈判方式采购项目应通过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方、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三)直接采购项目应通过服务平台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方、采购方式、采购内容、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控制价或预算金额、公示开始与结束时间、采购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企业采购信息发布以公开采购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或企业商业秘密外,都应纳入阳光采购目录,全面予以公开。不纳入阳光采购的项目目录,由省管企业汇总审定后提交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购活动信息应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

  (二)采购活动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不按规定要求的内容、时限发布相关采购活动信息。

  (四)不按采购信息公告的信息进行采购、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及时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五)公告信息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擅自设立倾向性、排他性、保护性采购条款。

  (六)其他可能导致采购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不真实、不一致的情形。


  第五章 过程管控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省级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要加强采购计划管理,编制年度或半年度采购计划,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权属企业采购行为的预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度。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内部相关制度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要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充分利用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或违规失信记录要留痕并可追溯,并于3日内反馈至服务平台。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强化省管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建立相关行业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同时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要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在同行业省管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综合考核和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要加强采购合同管理,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内部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审核,并由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要加强合同变更管理,避免大额或超预算变更。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要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加强采购质量跟踪管理,建立完善覆盖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要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单证、票据及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要严格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按照“谁采购、谁留痕”的原则,对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以及采购全过程进行留痕,接受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检查。采购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省管企业要做好权属企业采购项目台账、决策审批文件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平台要建设包括信息发布、招投标、专家评审、结果确认与发布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制定统一规范的进场采购制度体系、操作规则和服务标准,为企业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信息系统、场所设施和远程操控等服务,承担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服务平台要建立省管企业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配套建设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采购活动档案,为省管企业采购监管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服务平台要建立供应商“红绿灯”机制,根据大数据智能分析以及企业反馈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或违规失信记录,向各企业发出警示警告信息。建立健全对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应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对供应商实施采购禁入。

  第二十九条 服务平台为省管企业提供各类采购方式的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预警等系统功能,对企业发布的采购相关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定期向省管企业报告本企业采购结果和汇总统计分析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采购计划,向服务平台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企业内部网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指定的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公告。

  (三)服务平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为采购人提供信息系统、场地设施、专家库等系统服务。

  (四)服务平台组织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各方,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资格查验、开标评标、结果确认公示等采购活动。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服务平台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主体出具受托采购完成证明。

  (六)服务平台将采购过程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托服务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适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和独立性。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相关采购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提供有关依据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结果,情况属实的,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五年以内不得参加省管企业采购活动直至禁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管企业采购人员具有下列情形,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等手续。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三)采购信息应当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等有关信息应留痕未留痕。

  (四)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五)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擅自设立保护性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不按招标项目批复内容进行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七)与供应商串通。

  (八)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供应商,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事项。

  (九)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

  (十)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十一)其他需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管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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