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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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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80-01-2024-00006 失效时间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标  题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资规〔2024〕9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07-11

各省管企业:

  《省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省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省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省管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领导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省管企业案件主管部门为企业法务管理部门,统筹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参与诉讼或仲裁等事务,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案件管理制度;

  (二)负责处理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

  (三)负责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四)负责、协调企业案件的向上报告工作;

  (五)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六)统计、分析案件信息和情况;

  (七)组织开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研究;

  (八)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工作;

  (九)负责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

  (九)整理、归档案件相关材料;

  (十)其他应由案件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省管企业案件主管部门在上述职责外,还应对所属单位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处置,必要时可提级管理。

  第九条 省管企业案件责任部门为案件涉及事项的业务部门,由省管企业根据案件涉及的业务和职能划分确定,应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专人全程参与、配合案件处理工作;

  (二)及时向案件主管部门报告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材料;

  (三)根据需要委派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旁听或参与案件庭审;

  (四)根据案件主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案件主管部门反馈、报送整改措施与执行情况;

  (五)执行或配合执行重大案件法律文书;

  (六)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有关人员应当注意对案件的处理、决策等事宜予以保密,避免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细化各部门之间、与所属单位之间的案件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省管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实现案件信息在线监控、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可以定期开展数据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并通过专题培训、交流座谈、案例分享等方式提升案件管理与风险防范水平。可邀请律师、行业专家、高校教授等共同参与,推进完善案件管理、加强法治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1月底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省政府国资委对法律纠纷案件开展年度统计、汇总、分析和研判,通过提示函、案件通报、经典案件汇编等形式指导企业加强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二)涉案金额达到省管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四)对企业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省管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将所属企业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由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印发督办函或者加强现场指导等方式,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省政府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管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资法规〔2019〕4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阅:《省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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